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京**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0元,依法减半收取89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