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厦门开**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申请执行厦门开**限公司(下称开**司)、江苏**限公司(下称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都执字第06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开**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对鼎**司的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对该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扣划。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薛**的委托代理人张*、被执行人鼎**司法定代表人卞恺林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薛**异议称,关于我申请执行开**司、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14)都执字第0686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u0026ldquo;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u0026hellip;u0026hellip;原判决主文判决鼎**司在欠付开**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鼎**司就该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已起诉开**司,目前正在盐**院审理之中,鼎**司是否欠付开**司工程价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价款尚不明确。故目前执行鼎**司的条件尚未成就u0026rdquo;。对此,我提出异议:1、鼎**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贵院始终未对其任何财产查封、保全,系程序违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2、鼎**司与开**司之间的工程质量纠纷与我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欠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贵院在审理过程中,有《备忘录》等证据证明鼎**司尚欠开**司200多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对此鼎**司和开**司均予以认可,最终判决书也是基于此认定鼎**司尚欠开**司200多万元工程款,鼎**司须在欠款范围(即200万元内)对薛**承担工程款的付款责任。而目前盐**院审理的鼎**司与开**司的工程质量纠纷与本案欠付的工程款无必然联系。4、贵院对开**司的财产线索的查询,仅仅依据江苏地区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就认定开**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完全错误的。开**司位于厦门经营,其资产线索不可能在江苏盐城,但执行法官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赴财产所在地厦门查询资产并执行,亦未将本案委托厦门当地的法院执行。综上,贵院在立案后对本案并未真正执行,请求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异议人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鼎**司辩称:本案中鼎**司与开**司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纠纷两案目前正在盐城**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具体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u0026ldquo;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u0026rdquo;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备忘录》中提到的所谓200多万工程款是附条件的,应以最终审计结论为准。综上,本执行案件中对鼎**司的执行条件尚未成就,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

被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盐城**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146号、0156号传票,拟证明鼎**司与开**司之间的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纠纷正在盐城**民法院审理之中。

经审理查明:薛**与开**司、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开**司给付原告薛**工程款917579.6元,并承担(从2009年9月30日起本金828200.62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本金89378.98元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鼎**司在欠付开**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款,薛**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法向协助执行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司的财产情况,查明开**司在本地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据此,承办法官通知薛**及鼎**司到场执行谈话,薛**认可法院对开**司的财产查询结果,认为开**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对鼎**司强制执行。鼎**司提出其应在欠付开**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鼎**司与开**司的纠纷正在盐城**民法院的审理中,目前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后承办法官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薛**。薛**不服该裁定,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本案中,被执行人开**司为主债务人,鼎**司系在欠付开**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已经对开**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也书面认可了本院的调查结果。至于鼎**司的还款义务,现鼎**司与开**司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仍然在审理之中,即鼎**司欠开**司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仍未确定,因此目前对鼎**司强制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在此情况下,本院对薛**申请执行开**司、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待发现开**司的财产或鼎**司的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薛**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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