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厦门开**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与厦门开**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经查,原判决主文判决江苏**限公司在欠付厦门开**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苏**限公司就该项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已起诉厦门开**限公司,目前正在盐城**民法院审理之中,江苏**限公司是否欠付厦门开**限公司工程价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价款尚不明确。故目前执行江苏**限公司的条件并未成就。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江苏**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副本、盐城**民法院的传票复印件、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执行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同。至于另一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承担义务的前提是江苏**限公司差欠厦门开**限公司的范围内承担,由于目前江苏**限公司是否差欠厦门开**限公司款项纠纷正在盐城**民法院审理之中。故对江苏**限公司的执行条件尚未成就,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厦门开**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对江苏**限公司的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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