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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下称三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东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东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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