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下称三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东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东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