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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苏中**有限公司、中电投**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下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中电投滨海**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第三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辖初字第0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司上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原审认定本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不便于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参加诉讼且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刘**起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滨海县境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适用法定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地在人民法院即滨**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确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裁定驳回中**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司认为本案由滨**民法院管辖,不便于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无法律依据,对上诉人中**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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