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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国第**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2015)东*初字第04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中国第**责任公司在原审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分包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所在地在东台市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中国第**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不服原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已经在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书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中国第**限公司法人所在地管辖,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不能仅因违背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而无效。因中国第**限公司法人所在地为江西省贵溪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第**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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