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3.8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