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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旭**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潘*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3.8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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