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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轻**限公司、江苏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轻国泰**公司因与李**、原审被告江苏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中轻国泰**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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