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轻国泰**公司因与李**、原审被告江苏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中轻国泰**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