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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南通宁**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上诉人**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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