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公司、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审查中,上诉人辛**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道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辛道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元,退还上诉人辛道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