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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广**限公司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0)射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0)射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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