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0)射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0)射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