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骏**限公司因与被告洁*(大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骏**限公司以与被告洁*(大丰**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骏**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9元,减半收取189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