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顾**与被告(反诉原告)响水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顾**、被告(反诉原告)响水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顾祥友、被告(反诉原告)响水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顾祥友、被告(反诉原告)响水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2328元,减半收取261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顾**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374元,减半收取76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响水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