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50元,减半收取2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25元,由原告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