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江苏天**限公司、江苏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60元,减半收取26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8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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