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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杰**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后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杰**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天**司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共计242209.04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一审被告辩称

天**司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杰**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告知天**司即中途退场,且未报请天**司验收,亦未报请天**司结算。实际施工的部分经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所测会所罗马柱施工质量部分不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所测普罗旺斯小镇一期7#楼线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在涉案工程不合格的条件下,天**司有权要求杰**司在30天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并至维修合格后,杰**司方可主张剩余工程款。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杰**司与天**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杰**司对普罗旺斯小镇会所线条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50662.36元。竣工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付款方式:1、线条进场安装后5天内天**司向杰**司支付合同价的30%;2、杰**司按照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天**司验收合格,天**司向杰**司支付合同价的40%;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天**司向杰**司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按天**司要求施工完毕,杰**司提前三天通知天**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天**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0年6月7日,杰**司与天**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杰**司对普罗旺斯小镇一期工程(06#、07#、39-42#、53-56#楼)外墙立面的EPS线条制作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324010.33元。竣工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付款方式:1、首批线条进场安装后5天内天**司向杰**司支付合同价的30%;2、杰**司按照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天**司验收合格,天**司向杰**司支付合同价的40%;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天**司向杰**司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按天**司要求施工完毕,杰**司提前三天通知天**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天**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杰*公司分别对普罗旺斯小镇会所及一期工程的线条制作及安装进行了施工,至2013年10月17日前完成施工。天**司支付杰*公司上述二项工程工程款共计132463.65元。

2013年10月17日,杰*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调解,经天**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普罗旺斯会所及一期线条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普罗旺斯会所及普罗旺斯一期7#楼随机抽取部分线条进行检测”,鉴定结论:所测会所罗马柱施工质量部分不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所测普罗旺斯小镇一期7#楼线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天**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杰**司与天**司签订的二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二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分别暂定为50662.36元和324010.33元,工程量据实结算,天**司首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后经天**司验收合格,天**司向杰**司支付合同价的4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现天**司已按上述二份合同约定支付给了杰**司工程款共计132463.65元,已超过上述二项工程合同价的30%,故杰**司应在工程竣工经天**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天**司主张工程合同价的40%,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方可向天**司主张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由天**司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本案中杰**司应按要求施工完毕后,提前三天通知天**司进行验收,但杰**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杰**司按要求在施工完毕后,通知天**司进行验收,或向天**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013年10月17日杰**司向天**司主张工程款,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杰**司向天**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现杰**司向天**司主张工程款242209.04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杰**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南京杰**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杰**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杰**司在施工完毕之后,已经在合同期内通知天**司,但由于天**司人员流失严重,无法找到施工负责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杰**司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天**司进行验收,不符合事实;二、杰**司所做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分支项目,一般不进行单独验收,天**司所说的验收应当是主体工程验收,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主体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认定天**司付款条件未成就,有失妥当;三、涉案工程系于2010年施工,鉴定报告系4年后做出,鉴定报告所述的质量问题与天**司长期不维护有关。杰**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司在二审中辩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前往普罗旺斯小镇查看涉案工程现状:对照涉案二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栋号),对鉴定过程中取样的地点进行了核实,同时发现,部分线条已呈掉落趋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杰**司与天**司签订的涉案二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杰**司和天**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杰**司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要求组织施工;天**司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杰**司要求天**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理由是其已经完成施工。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天**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条件是“杰**司按照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天**司验收合格等”,而根据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出具的鉴定报告,随机抽样的线条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而且该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质量问题(拼接缝两侧未铺设加强网格布、粘结砂浆不饱满、线条接缝的处理不符合相关施工工艺要求),与杰**司施工行为本身及施工工艺存在关联,杰**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是长时间缺少维护所形成的。同时,再结合现场查看的情况(部分线条已呈掉落趋势),本院认为,杰**司的线条施工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杰**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条件不成就,并驳回杰**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4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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