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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江苏**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辖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许**主张双方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应由句**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江**公司通过向本院提交《内部施工合同》一份,主张许**、江**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许**主张的手写补充条款,系许**单方书写伪造。经本院审查,因许**、江**公司分别提交的两份合同存在差异,无法核实双方是否对管辖进行约定,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与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由句**民法院管辖”。江**公司提交的合同并非原件,我不认可。双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差异,原审竟拒不查明事实,并武断地移送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此案由句**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在句容市人民法院(2010)句商初字第965号卷宗中,有一份江**公司提供的许**与江**公司润扬建设分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江**公司称此《内部施工合同》系许**传真给江**公司的,是江**公司持有的唯一一份合同原件。许**称其未给江**公司传真过这份合同,双方的合同是许**与江**公司当面交接签订的,一式两份,江**公司持有的合同原件与许**持有的合同原件内容和形式都是一样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许**与江**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许**持有的是合同原件,而江**公司只提供过其所称的传真件。从江**公司提供的合同形式看,并不能反映此份合同是许**于2007年1月9日传真给江**公司的,另江**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传真过这份合同给江**公司,故不能认定江**公司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许**持有的合同证明效力远高于江**公司提供的合同的证明效力,应按许**一方持有的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权。许**持有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如有争议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辖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句**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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