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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丹阳市**有限公司、丹阳市天**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丹阳市天**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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