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丹阳市天**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