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初字第0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吕民初字第005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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