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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