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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与镇江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顺**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江顺**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镇江顺**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3元,减半收取8247元,由镇江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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