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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嘉**限公司与句容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夏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辖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行为地在句容市境内,原审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其辖区内,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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