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印秋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印*龙挂靠句容市**程有限公司承建句容**纺厂发包的厂房建设工程,印*龙为实际施工人,句容**纺厂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印*龙,且句容市**程有限公司对印*龙直接向句容**纺厂主张工程款并无异议,印*龙可以就其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原审裁定认定印*龙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