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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桥村民委员会与乐**、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乐**、镇江市润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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