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卓**有限公司与徐**、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辖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均不是句容人,只是暂时居住在句容市,而且连续居住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安徽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句**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京卓**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追偿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向安徽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确无效。句容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要求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施工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向安徽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的法院不明确,约定无效。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徐*东住所地在句容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