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兴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澄和豆制**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和豆制**公司、上诉人宜兴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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