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和豆制**公司、上诉人宜兴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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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