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谏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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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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