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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辖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江苏圣**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陈**签订施工合同,陈**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上诉人无关。2、黄**与陈**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无关,原审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为同一案件当事人处理,程序不合法。原审应当向被上诉人陈**释明,如果陈**坚持诉讼,应当裁定驳回。3、如果上诉人与陈**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将不是上诉人承接的工程强加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综上,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句容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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