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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管理处与镇江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东**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江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施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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