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东**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镇江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施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