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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常怀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常怀宝个人独资设立句容阳**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4日,江苏**员会批准句容阳**有限公司建设生产辅助用房600平方米以及其它相关的基础建设。

2011年9月10日,汪**与常怀宝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常怀宝建造办公房6间(长12米、宽3.8米、高3.5米)、生活房6间(长8米、宽3.8米、高3.5米),其中木工、钢筋工在内价格为每平方米185元;建筑材料由常怀宝提供;汪**按照常怀宝提供的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如有变动,常怀宝提出后汪**及时返工;工期为60个工作日;开工后常怀宝首付工程款正负零付5000元,屋面落水付款6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付清。最后以实际面积计算。

合同签订后当日,汪**开始建造房屋,常怀宝未提供图纸。2011年12月3日工程结束,汪**将房屋交付常怀宝使用。

常怀宝确认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及阳台建筑面积为475平方米。对汪**施工的其它附属设施工程款,常怀宝确认如下:桥8000元、粪池880元、水池618元、挡土墙400元、码头350元、围墙挂瓦1000元、老房子加固300元,合计99423元。常怀宝已经支付工程款45000元。

2012年5月,常怀宝装修了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同年8月,因房屋屋面漏雨致使装璜受损。2013年6月27日,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的规定,屋面应有防水设防的要求,根据上述检测结果,未发现屋面设置防水层,屋面瓦片间的搭接宽度过小,约65mm,雨水通过屋面瓦片搭接部位直接渗漏到屋面板上,屋面板未设置防水层,通过屋面板板缝,雨水渗入墙体,导致墙体粉刷层起皮、脱落。鉴定结论为常怀宝家院内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坡屋面未设置防水层,导致墙体粉刷层起皮、脱落;办公用房净高为3150mm,生活用房房屋净高为3250mm。常怀宝支出鉴定费6000元。同年7月31日,句容**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常怀宝装璜损失35250元。常怀宝支出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汪**无个体建筑资质。

2013年8月21日,汪**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常怀宝支付工程款;常怀宝提起反诉,要求汪**修复房屋、赔偿损失。同年9月15日,汪**撤回起诉,反诉案件未交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2013年10月8日,汪**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常怀宝支付工程款60595.50元。审理中,常怀宝提起反诉,要求汪**赔偿损失35250元、赔偿修复的费用。常怀宝申请对办公用房从3.15米高加至3.5米、生活用房从3.25米加至3.5米所需的费用以及两幢房屋屋面漏雨修理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缺少相应材料,无法开展鉴定工作,故未予鉴定。庭审中,常怀宝申请撤回要求汪**增加房屋高度、维修屋面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仅要求汪**赔偿屋面漏雨造成的损失35250元。

汪**称房屋质量合格,常怀宝装修时损坏了房屋,导致渗水。请求驳回常怀宝的反诉请求。

常怀宝称,汪**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工程款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汪**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汪**无个体工匠建筑资质证书与常**签订建房合同,应当无效。根据常**在庭审中的自认,工程款总额应为99423元,扣除已支付45000元,尚欠54423元,常**应当将此款及时给付汪**。

按照相关规定,汪**应当对常怀宝屋面漏雨承担五年的保修责任。2012年5月,常怀宝对生活用房、办公用房装修后,屋面渗雨,导致墙体粉刷层起皮、脱落,经鉴定漏雨系该房屋未设置防水层所致,该责任应当由汪**承担。常怀宝的损失35250元应当由汪**予以赔偿。

庭审中,常怀宝撤回要求汪**增加房屋高度、维修屋面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就此纠纷可以另行处理。

一审判决,常怀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汪**工程款54423元;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常怀宝经济损失3525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7998元,由汪**负担7500元,常怀宝负担498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汪**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设置防水层所需建筑材料;漏雨是因未设置防水层所致,并非房屋受损的维修问题,一审以上诉人承担五年保修责任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主张的老板桌损失950元是可以避免的损失,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搬离该办公桌,放任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常怀宝辩称,上诉人铺设的屋面瓦搭接宽度过小,导致雨水通过瓦片搭接部位直接渗漏到屋面板上;被上诉人的房屋是按照农村一般住房常规建设,所以在瓦屋面下的楼板层没有设置防水层;漏雨后,被上诉人已经移换了办工桌位置,没有扩大损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诉争房屋交付后,句容市天气情况如下:2011年12月雨天为4天,雨量19.7毫米,2012年1月雨天为10天,雨量26.3毫米,2月雨天为11天,雨量76.8毫米,3月雨天为16天,雨量88.9毫米,4月雨天为13天,雨量38.1毫米,5月雨天为12天,雨量66.6毫米,6月雨天为9天,雨量8.9毫米,7月雨天为9天,雨量235.9毫米,8月雨天为13天,雨量177.3毫米。

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10.3.6规定,平瓦屋面应在基层上面先铺设一层卷材,其搭接宽度不宜小于100厘米,并用顺水条将卷材压钉在基层上;顺水条的间距宜为500毫米,再在顺水条上铺钉挂瓦条。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该条的说明是:为防止大风时雨水沿瓦间隙飘入瓦下,或因爬水而侵湿基层,甚至造成渗漏,故规定平瓦屋面应在基层上铺设一层卷材,并用顺水条固定。

三、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7.1.6规定,挂瓦条应当分布均匀,铺钉平整、牢固;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檐口平直。检验方法为观察检查。

四、涉诉房屋瓦屋面是在木质椽子基层上铺钉挂瓦条,平瓦铺钉在挂瓦条上的结构,在基层上没有铺设卷材。经观察检查,涉案房屋瓦面不够平整、行列不够整齐,搭接不够紧密,部分瓦片搭接时内外槽搭接不对位。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气象台出具的证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句容市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雨日、雨量事实、涉案房屋漏水的时间、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记载的事实、现场照片,以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足以认定上诉人施工时未能做到挂瓦条分布均匀,铺钉平整、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以及瓦屋面下没有铺设卷材,是造成涉案房屋漏雨的原因。

上诉人承接了被上诉人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况下,除非有被上诉人明确的相反的要求,上诉人应当按照规范基本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实际完成的施工工作没有达到规范要求,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曾经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卷材,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房屋漏雨所致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扩大了办公桌受水侵造成的损失,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有上诉人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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