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蒋**完成工程量的事实认定不清,且二审期间,上诉人蒋**申请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初字第0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