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赛锡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800元,减半收取2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400元,由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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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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