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钱**因与吴*、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钱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