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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杰**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杰**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仇星、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建句容市郭庄镇普罗旺斯小镇,2010年1月18日、6月7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内容、合同工期、工程地点、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32463.65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242209.04元,但被告始终以诸多借口拖欠,至今索要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共计242209.04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涉案双方的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明确约定“合同总价为暂定,工程量据实结算;首付30%,验收合格后付4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总包配合费为合同价款3%,由甲方代扣后直接支付给总包”以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确实进行了施工行为,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未经告知被告即中途退场,其后,原告未经报请被告验收,亦未报请被告结算,依据贵院委托,鉴定单位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普罗旺斯会所及普罗旺斯一期7#楼随机抽取部分线条进行检测”,并依据抽样结果出具了涉案《鉴定报告》,该报告之“七、鉴定结论”确定“经鉴定,所测会所罗马柱施工质量部分不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所测普罗旺斯小镇一期7#楼线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被告认为在涉案工程不合格的条件下,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在30天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并至维修合格后,原告方可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普罗旺斯小镇会所线条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50662.36元。竣工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付款方式:线条进场安装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2、乙方按照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40%;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按甲方要求施工完毕,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0年6月7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对普罗旺斯小镇一期工程(06#、07#、39-42#、53-56#楼)外墙立面的EPS线条制作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324010.33元。竣工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算。付款方式:首批线条进场安装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2、乙方按照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40%;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按甲方要求施工完毕,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对普罗旺斯小镇会所及一期工程线条制作、及安装工程进行了施工,至2013年10月17日前原告完成了施工。被告支付了原告上述两项工程工程款共计132463.65元。

2013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普罗旺斯一期及会所线条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普罗旺斯会所及普罗旺斯一期7#楼随机抽取部分线条进行检测”,鉴定结论:所测会所罗马柱施工质量部分不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所测普罗旺斯小镇一期7#楼线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施工工艺的相关要求”。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6000元。

2013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提交的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以及到庭各方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二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分别暂定为50662.36元和324010.33元,工程量据实结算,被告首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4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现被告已按上述两份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原告工程款共计132463.65元,已超过上述两项工程合同价的30%,故原告应在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被告主张工程合同价的40%,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一周内方可向被告主张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由被告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付清。本案中原告应按要求施工完毕后,提前三天通知被告进行验收,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按要求施工完毕后,通知被告进行验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故原告在2013年10月17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后,经本院委托鉴定,在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242209.04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对原告南京杰**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鉴定费26000元,合计28467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2467元,被告已预交26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给付被告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同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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