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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兴**公司、中兴**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中兴建**川分公司、银川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29元减半收取44864.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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