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常春高氮合**限公司、上海常**料有限公司、上海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0元,依法减半收取8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