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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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