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江阴分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江阴分公司)、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被告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以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屋建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开诚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撤回对宿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