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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现**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现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定于2015年11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上诉人江苏亿金工**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因原址无人签收于2015年11月4日被退回本院。开庭传票退回后,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光明,但其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江苏亿金工**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7998元,减半收取399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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