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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翟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颜茂献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10月22日由其二审的委托代理人签收,该代理人具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限。上诉人颜茂献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按照上诉人颜茂献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已被签收,上诉人颜茂献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颜茂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颜茂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颜茂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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