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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泗阳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诚泗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工程地点在泗阳县,另万诚公司泗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泗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江苏万**泗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上诉人诉称

万诚**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欠款纠纷。自2013年起,万诚**分公司及万**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到淮安市清浦区,本案应由淮安**民法院审理,且在淮安地区涉及万**司的案件也是在清浦区集中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因万诚**分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保修金、保证金、材料款及工程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诚**分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位于泗阳县,因此泗阳县为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万诚**分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万诚**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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