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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江苏文**限公司、江苏文**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江苏文信**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分公司)、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彭**为文信分公司负责人,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泗洪县境内。2010年10月,文信分公司在安徽省泗县黑塔镇育才新街开发第一期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彭**及被告文信分公司住所地均在泗洪县境内,故泗洪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文**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文**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文信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文信公司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彭**及文信分公司住所地均在泗洪县境内,故泗洪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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