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建**句容分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建**句容分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刘**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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