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江苏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7.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66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厂房土地均已被他案处置完毕,且无余款,被执行人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依法可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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