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句容市**有限公司与句容市**有限公司、江苏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诉被告句容市**有限公司、江苏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清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本院退还原告18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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