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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