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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江苏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江苏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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