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3万元,并赔偿损失。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392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