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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中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3元,退还于上诉人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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