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硕**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硕**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河**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